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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17日,北京朝陽區(qū)政協(xié)委員姜漢提交提案,建議政府劃撥公租房作為公務員廉政公寓,并表示希望廉政公寓從公檢法系統(tǒng)首先試行。姜漢認為,法官、檢察官、刑警手里掌握著直接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國家權力,但收入普遍較低,解決這部分人的住房保障問題尤其重要。(12月18日《京華時報》)
在高薪養(yǎng)廉問題上,大家都普遍存在著一個誤區(qū),就是寄希望于用高薪來達成廉潔的效果。實際上,與其說有一些國家實行的是高薪養(yǎng)廉制度,不如說實行的是“養(yǎng)廉才給高薪”制度。兩者區(qū)別在于,前者的高薪沒有廉潔這個前提,是一種謬賞,后者的高薪是廉潔之后的獎勵。
公租房政策出臺的目的,是為解決新就業(yè)職工等夾心層群體住房問題,并不排斥法官、檢察官、刑警等職業(yè)群體。然而,姜委員的提案并非“法官、檢察官、刑警可住公租房”,而是公檢法系統(tǒng)公租房“集中在某個小區(qū)”,這樣一來,味道就變了。這么做,實際上剝奪了其他人員申請居住該小區(qū)的權利,有違公租房政策本意。
公租房應該體現(xiàn)“公”的特點,應該面對政策允許的所有群體,不論是法官、檢察官,還是工人,都應遵守同一個規(guī)則。在規(guī)則之下另立小眾化的規(guī)則,很可能形成特權。姜委員芙蓉提議如果施行的話恐怕會造成另一個特權的產生,這樣如何能取得普通百姓的信服呢?
公租房的資源是有限的,這種做法,對其他需要公租房的人員而言,就是利益被侵犯。姜委員的建議是以損害他人利益為基礎,本質上也是“鳩占鵲巢”,是典型的分配不公;姜委員同時提出,“凡是申請廉政公寓的公務員,都必須向組織申報個人財產”。想雖好,可惜似乎是建在空中樓閣之上。實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目前還遙遙無期,一個建立在未實行制度之下的提案,理性體現(xiàn)在哪里呢?
當然,如果姜委員的提案,在公務員申報個人財產方面有詳細建議并形成體系,那么,可以認定他的建議沒有邏輯斷裂。但即便在這種情況下,人們仍然要質疑:如何保證有效執(zhí)行?在這個問題沒有解決的情況下,僅憑一句“必須向組織申報個人財產”無疑是不切實際的。總而言之,姜委員的建議本質上有違公平公正,建議依賴的前提也是空洞虛假的。因此,“廉政公寓”并不是一個好主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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