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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表于 2011-8-23 12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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剛交了定金就碰上了“限購令”,導致買的房子無法過戶。前天,記者從鄭州市中原區(qū)法院了解到,該院成功調(diào)解了一起因限購令引發(fā)的房屋買賣糾紛,原告付被告500元損失費后解除購房合同,被告返還原告預付款8萬元。
4 6歲的王女士名下原本有兩套房。今年年初,王女士決定再買一套,給國外讀書的兒子作婚房。3月12日,王女士與李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。雙方約定,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(nèi),王女士向李女士支付總房款的一半,支付后10日內(nèi),由李女士協(xié)助王女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(xù),并支付剩余房款,如一方違約需向?qū)Ψ街Ц哆`約金5萬元。
合同生效后,王女士向李女士支付首期預付款8萬元。但她在3月27日辦理房屋過戶手續(xù)時發(fā)現(xiàn),由于名下已有兩套房產(chǎn),其買房行為違反了3月4日鄭州市出臺的限購令,不能辦理過戶手續(xù)。王女士欲協(xié)商解除購房合同,李女士不同意,要求王女士承擔違約責任。在協(xié)商無果的情況下,王女士訴至法院,要求與李女士解除合同,并歸還其購房款。
本案中,法官考慮到雙方產(chǎn)生糾紛是因為限購令的出臺,而非自身的過錯,所以,解決的重點應在于釋法和調(diào)解,以利于矛盾糾紛的徹底化解,同時也宣傳和貫徹國家的限購政策。
經(jīng)過法官反復多次釋法和調(diào)解后,王女士終于同意在支付李女士500元損失費后解除合同,李女士返還王女士預付款8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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