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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表于 2013-1-10 09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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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兒子不孝,老父親將兒子告上法庭,要求撤銷先前已公證過的房產贈與兒子的合同。日前歷城區(qū)法院作出判決,支持老人的訴訟請求。
2008年5月21日,濟南的陳華和戴紅夫婦將濟南歷城區(qū)的一套近百平方米的房產贈給大兒子陳強,與其簽訂了一份贈與合同并做了公證。2009年,陳強到濟南與父母一同居住后,便開始催促父母辦理房產過戶手續(xù),多次要求未果后,雙方關系開始冷淡。
2011年4月20日,戴紅生病住院,陳強不僅沒有照顧母親,而且滿腹牢騷。住院四天后戴紅去世,剛料理完老人的后事,陳強就到家里翻箱倒柜尋找辦理過戶所需的證件,幾天后又要求陳華去辦理過戶手續(xù)。遭到陳華拒絕后,陳強一家便不管老人的生活,有時還惡語相向。
2011年7月27日深夜,陳華已經睡下,大兒子陳強一家和小兒子陳明一家踹門進入老人的房間,并對老人言語侮辱。
2011年8月,83歲的陳華老人將大兒子陳強告上法庭,請求法院撤銷贈與合同中自己所占房屋份額的贈與部分。對此陳強稱雙方贈與合同是真實意思的表示,且已經公證,應受合同法保護,要求法院駁回陳華的訴訟請求。最終法院支持了陳華老人的主張。(當事人均為化名)
□以案說法
權利轉移前 可撤銷贈與
歷城區(qū)法院經審理認為,根據(jù)合同法規(guī)定,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;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,或是對贈與人有扶養(yǎng)義務而不履行的,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。因房產并未實際交付,也未辦理過戶手續(xù),陳華要求撤銷贈與合同中本人所占房屋份額的贈與部分理由充分,法院予以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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