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月17日,華西都市報記者從成都錦江法院獲悉,一攝影工作室老板因為使用了朋友的一張照片做經(jīng)營宣傳,被法院判賠3000元。 2010年4月,成都市民彭女士聯(lián)系朋友孫先生,想在他的攝影工作室拍攝一組婚紗照。照片拍好后,效果很好,孫先生想到是朋友,也沒有收取任何創(chuàng)作和制作費用。 同年7月,孫先生參加了在上海舉行的婚博會,把一張彭女士的照片印在了攝影工作室的宣傳廣告上,用于吸引顧客。 “他不和我打招呼,就用我的照片做宣傳?!敝肋@件事后,彭女士很生氣。聯(lián)系孫先生好幾次,才把自己的照片從宣傳冊上撤了下來。 孫先生回到成都后,彭女士把他告上了法庭。庭審時,孫先生辯稱給彭女士拍照時,幾乎都是免費的。雖然用其照片宣傳前沒告知對方,但只使用了一張,而且得知對方反對后,就把照片撤了下來,沒有賺取非法利潤,不應(yīng)承擔(dān)賠償責(zé)任。 法院審理后認為,肖像權(quán)是公民的人格權(quán),具有專屬性,未經(jīng)本人同意,他人不得使用。孫先生未經(jīng)彭女士許可,將其肖像照片印制在攝影宣傳冊上,用于經(jīng)營活動,已侵犯了彭女士的肖像權(quán)。 最終,法院判決孫先生以書面形式向彭女士公開道歉,并支付3000元賠償金。 華西都市報(錦法宣記者肖翔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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